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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改革和演进
  点击率:[2262]  发布时间:[2008/12/25]  双击滚屏查看
浅析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改革和演进
[作者:傅文园 王勉青]
[发布时间:20050120]
[来源:http://www.tt91.org/wenzhang_detail.asp?id=28005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加工整理]
摘要:当前作为我国经济增长重要力量的各级企业在入世的大背景下正面临严峻的挑战,建立技术市场,培育科技中介机构使其向专业化、配套化发展,是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条件。本文在分析了我国科技中介机构面临问题的同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方案,即在市场化的前提下,通过完善国家管理机制、机构自身建设来完成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目的。
    在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科技中介机构是其中的一类重要主体。美国的经济发展正是凭借着一套比较完善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如技术转移协调中心,全国技术转移中心和7个区域性技术转移中心等。在欧洲,德国、法国、瑞典等国都具有各自的工业行业的中介组织,他们参与了政府产业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影响涉及各个方面。而日本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完全承担了行业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扶助中小企业成长、管理国家科技项目等一系列重任。
    近年来我国已逐步认识到了科技中介机构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建立、培育科技中介机构,使其向专业化、配套化、市场化发展,已成为我国政策引导的一项共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早在1999年就提出了“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法规,规范其行业行为,加强管理。”“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让提供良好的服务。”的要求。200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又明确指出“实现中介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和改制”,“建立服务功能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明确了这一重要任务。本文仅就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进行一些探讨。
    一、确立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
    1.科技中介机构的市场化定性
    科技中介机构是一种专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但事实上,当前我国很多的科技中介机构都存在与政府各部门程度不同的依附关系,从而造成了部门垄断、机构重叠、业务交叉、低水平重复等一系列问题。而确立科技中介机构的市场化定性是使科技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打破部门垄断、区域封锁的前提。
    我国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从历史发展来看,“官办”的多,“民办”的少,有相当一部分还是由原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演变而来,其中人员的待遇与原单位不脱钩,工作方式主要是依托单位的专项服务,从工作到经费都不是自主经营,正是因为这样的渊源,导致这些中介机构缺乏主体认知的自主性,即使拥有名义上的法人地位也没有或不愿意真正享有法人权利,承担法人义务。例如我国的无形资产评估市场业务就缺乏鲜明的市场性,关键在于这些评估中介机构的业务主要来自法定评估,没有真正市场选择性和客观需求性。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在进行“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下都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发展到今天,无形资产评估的大量业务都集中在上述工作中,在缺乏市场互动的情况下,沦为行政管理的一道程序,这与当初建立发展中介评估机构的初衷是完全悖离的。
    认识到这种局面可能造成的经济发展的障碍,我国及各地提出了将大力发展多种类型的科技中介机构,积极支持和鼓励多种经济成分的中介机构的发展,形成中介机构相互竞争的态势,打破中介组织中政府衍生机构的垄断局面,逐步确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独立地位;鼓励发展多种经济成分中介服务机构,不断强化中介机构企业化运作机制;通过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形成中介服务的网络系统,实现技术咨询、技术产权交易、技术经纪、无形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成果转化和推广等中介服务功能的综合协调发展。
    然而要真正达到这个目标,首要一点就是必须在当前科技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强化作为管理者的认识,除保留政府的行政角色宏观管理的职能外,剥离市场竞争主体的职能,按照国际惯例将微观参与角色转移给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只有这样才能使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摆脱依附,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市场经济主体。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随着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扩大,国外的各类中介机构将会大批入境,那些在国际上享有声誉的知名大公司的进入,无疑会极大地冲击我国的中介服务机构,许多规模小、综合实力弱,依附政府的科技中介机构将在市场份额的重新分配中丧失立足之地。虽然我国暂时可能因为没有相关的中介服务人员,在科技中介服务的预测、管理、决策等方面缺乏经验,而导致在市场运作中处于劣势,但也正可以通过市场的竞争,建立起真正具有生命力的科技中介机构,切实发挥中介服务功能。
    2.科技中介机构的职能
    科技中介机构的存在可以有效地推动和解决科技发展和问题。但当前我国对科技中介机构的职能的无序界定却直接地影响了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将科技中介机构分成“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让提供良好的服务”的中介机构,如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和“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服务”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两类。而《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则将科技中介机构定位为“为技术交易提供场所、经纪、咨询、评估、信息等服务的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中也多次涉及到中介机构的工作,如“社会中介机构对小企业试行信用等级评估”,“加强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约束”,“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贷款审理”。同时,决定“建立上海市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该服务中心联通区县、行业和社会各类服务机构,通过存量资源调整、社会各方参与,调动和吸引各方面的力量,在人才、技术、信息、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小企业的服务,形成为全市小企业服务的网络。”另外,还有些规定进一步拓展了科技中介的范围。1996年5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除了对技术交易场所中介机构作出规定外,还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薄弱环节,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作出专门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也提到要“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咨询、监督、评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风险投资要求目前已有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还要求针对其特殊性和专门需要,设立包括行业协会、科技项目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风险投资咨询顾问机构等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各地方对科技中介机构职能的列举,我们可以将其分为:(1)以咨询服务为主的中介机构,包括科协系统、行业协会等;(2)以交易代理为主的中介机构,包括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等;(3)促进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中心等各类孵化器;(4)为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如各类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5)为科技成果确认提供帮助的中介机构,包括技术经纪人事物所、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等。
    由于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历史较短,与发达国家相比,在服务的专业性和全面性上处于较为落后的局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对科技中介机构的功能都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只是采取列举方式的简单陈述,难免在市场经济的纠纷中处于模糊的状况。
    3.科技中介机构的资格
    这里仅讨论为科技发展和交易提供科技中介服务的法人机构。
    我国当前对科技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一般都实行前置式审批的制度,即对科技中介机构设置严格的准入条件,只有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取得机构的营业资格。例如《上海市科技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中第9条规定:“建立科技咨询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至少有5名具有助理研究员、工程师、讲师或者经济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科技咨询人员,其专业须与开展的科技咨询业务范围相适应。(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3)有一定的计算、测试、分析和实验等工作的协作单位。(4)有专门的项目、合同、财务管理人员等。”又如《上海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技术经纪人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地址;有一定的资金;有四名以上具有《技术经纪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4)合伙人之间订有书面协议;(5)有组织章程和服务规范;(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我国这样的规定,显然是希望通过前置式条件的设置有助于政府行政管理层通过审批保障科技中介机构的规范性。但是问题在于通过审批后设立起来的科技中介机构并没有后置式的条件约束,因此并不能真正保证这些科技中介机构的竞争力,如有些中介机构仅仅依靠全国各地的信息网收集的技术信息,不加考证,不负责任地中介。而国外,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中一般都采取前置式告知和后置式审批相结合的方式来确认市场主体的资格,即通过设置较低的门槛,取消或减少审批,让尽可能多的科技中介机构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同时又通过市场监督机制设立后置式审批,将无法在市场竞争中立足的机构取消其主体资格来保证市场的正常竞争。例如,上海目前所执行的这种对科技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在入门的设置条件上要求较高,使得有些可以承担科技中介业务的机构由于不符合某些软硬件上的条件而被拒之门外。由于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大发展起步不久,在保证一定质量的前提下,让尽可能多的机构参与进来对科技中介机构市场的繁荣是相当重要的。与此同时,我国对企业的后置式审查又仅仅局限在企业机构的工商和财务年检,既缺乏对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支持,也放任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行为的监督,没有真正发挥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
    二、建立有利于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国家宏观管理机制
    1.法律法规体系。
    近年来国家和各地方已相继制定了多部与科技中介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与国外的发展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一般来说,国外也很少有专门制定一部通用的中介机构的法律的情况,但作为一个法制国家,它对每一项具体的工作或具体的机构都有相关的法律支撑。目前我国的政府体制改革工作尚未完成,部门管理多元,法规条例简单重复或过于刻板,而有些新兴领域则出现管理的空白;改革开放多年,但我国在不同领域的开放程度各有不同,与国际的交流与沟通也有差异,因此法律法规虽有但不健全,有些还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存在着直接的冲突和抵触。这期间制定、修改、废除法律规章制度,使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
    (1)废止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现行国内法律有冲突的法律法规。20年来我国和各地方一直致力于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却疏于整理并废止,这一工作直到近几年才开始得到重视,即梳理过去已经过时或有冲突的各类规定、条令、通知等,但是由于时间久远,难度巨大,事实上在实践中也直接造成了守法的困境。
    (2)修改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有部分冲突的法律法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庞杂和不断发展使我们现行的有些法律法规面临需要不断调整的局面。如我国自《合同法》颁布后,原有的《技术合同法》就自然失效了,一些地方的法律规章却未进行相应的修改,以给予技术转让本身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允许的,但问题在于取得这种优惠的程序本身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同中介机构的差别待遇,其实就工作内容而言有些完全可以交给一些公共中介服务机构去完成;从我国现有的水平来讲,入世后国内外双向的技术交易活动会大幅增加,如何享受优惠将会直接呈现在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面前,有必要尽早做出规定。
    (3)制定补充目前法律尚未调整的部门领域的制度规定。例如我国的风险投资刚刚起步,但它却是科技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重要内容,应该尽早制定法律法规,严格规定其经营范围和经营目标,坚持追求长期效益,杜绝将资金用于拆借等与科技中介服务等无关的行为。利用法律给风险投资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为政府的宏观管理提供依据,实现对科技中介组织强有力的法律监控,达到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目的。
    2.保障制度体系
    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企业面临激烈竞争的局面无法避免。充分利用国际市场规则,建立完善我国的技术标准化体系等措施来合理规避入世以后国外中介机构的涌入给我国内市场造成的冲击。
    以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来看,美国现有55种认证体系,日本有25种认证体系,欧共体内部已有9种统一的认证体系,而我国尚未形成统一认证体系。在从产品技术标准分析,80年代初,英、法、德等国家采用国际标准已达80%,日本新制的国家标准有90%以上是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组织(IEC)标准。90年代以来,我国加快了国际标准采用速度,1997年以后每年制定修订标准的国际标准采用率已占60%,但整体看,我国技术标准仍较落后,国家标准只有40%左右采用了国际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在ISO和IEC发布的11,700个标准中,我国仅采用了38%。
    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及其执行是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在市场上活动的重要武器,所以:(1)积极开展产品与企业质量体系的认证工作。在开展标准化与认证工作时,积极宣传国际标准化机构的有关法规,以ISO/IEC已发布的21项指南或建议为准则。(2)结合我国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切实开展中国的标准化运动。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切实掌握运用TBT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采取灵活性的态度,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在TBT许可的范围内设定我国自己的标准或采用已有的规定标准。(3)建立完善的标准化机构,努力提高监督、管理和服务的水平。国家应指定一个权威性的技术标准化机构来协调我国各地方的技术标准化和相关机构的工作。(4)与国际标准化机构紧密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设立专门的技术咨询机构,除对外提供咨询服务外,还应积极收集国内外的标准化信息,参与标准制定工作为我国内的企业、部门和各类机构服务。通过这一系列行动,将我国已有的技术法规和标准,逐步分类,调整与国际标准的差异,建立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标准化体系,为科技中介机构的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优势。
    3.政策平台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一个国家科技发展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国家的各级政府都制定了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我国也对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给予了重视,但在政策上多为笼统的产业政策,缺乏直接性的产业政策以及操作性政策与措施。根据国外的经验,政府对科技中介机构的具体支持可以反映在以下各个方面:
    (1)发展国家公共的中介服务机构。公共中介服务机构一般包括技术推广机构、技术咨询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技术交易所、创新支持服务体系等内容。目前我国政府支持的公共中介服务机构相较与市场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完善和发达,但是随着政府体制改革,政府主导型的公共中介服务机构会有相当一部分将转为商业性的中介机构,不过根据我国的国情,应保留相当数量的非营利性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甚至可以采取先政府支持,成熟一个转制一个的方针,因为考虑到我国这方面的现状、竞争力、资金等各种因素,可以想见即使将来,都无法由营利性的中介机构来承担这方面的职能。只是发展公共服务机构要讲究质量,追求效果,而不重视数量的建设。
    (2)加强科技中介服务的软硬件设施建设,主要是帮助建立先进的信息系统、通信系统和信息网络,特别是加快国家互联网的建设和使用。如政府机构要建立支持一些重要的数据库,像科技成果数据库、专利数据库等,并尽可能免费让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使用。各地方、各部门在政府资助下建立的数据库也能上网联机,促进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源的共享。
    (3)提供金融资金的支持。这是各国政府普遍采用的方法,一般通过政府担保、政府补助、税收优惠、上市支持等手段帮助科技中介机构来获得所需的资金。例如,从1970年到1980年,美国政府为了支持风险投资企业,将其所得税由49%降为20%;新加坡则规定风险投资在最初的5到10年间完全免税。相比较我国对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活动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覆盖面较窄,一般只是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实行减免税和所得税政策,而且在这方面的待遇的享受上有较多的要求和条件限制。
    4.政府机构改革
    推进政府机构的改革,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包括将一些不必列为政府序列的部门转变为从事中介服务机构。即一方面将一部分政府管理职能明确地授予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拓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功能和范围,如科研项目的立项与管理、科技成果的鉴定与奖励等;另一方面在输血的同时,对那些由政府部门转换而成,或是在资产关系上与政府保持密切关系的科技中介机构,切断他们与政府的联系,通过转制将他们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科技中介机构。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政府职能的转变,大多数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将在市场机制的主导下完成,在这过程中,政府的每一步退出都意味着科技中介机构市场的进一步拓展。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机遇就在于能否发掘新的市场,能否填补政府退出后留下的市场空白。例如,中央撤销国资办的机构建制,划归财政部的举措,就给资产评估机构的体系整合带来了机会。
    三、组建一个门类齐全、机制灵活、功能完备的科技中介服务网络
    1.大力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公共中介服务机构虽然在科技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这些机构的数目终究是有限的,不能满足广大市场日益增长的需求,必须建立起一个社会化、市场化的科技中介服务网络。大力发展营利性的科技中介机构,正是这一方面的重要举措。
    鼓励大多数拥有由政府资助的科技中介机构向企业化方向发展。一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建立初始,可以依靠政府的支持,其活动主要是非营利性的。但是社会上的公共中介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的服务活动不能过多,发展过多了就会给营利性的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造成不适当的竞争压力,不利于科技中介服务向产业化的方向发展。因此,这些得到资助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经过3--5年的实践后,随着对市场的熟悉和业务的拓展,其服务活动应逐步由政府资助向依靠中介服务收费的方向发展,其经营管理应逐步实现企业化。
    2.建立多种形式和功能的科技中介机构
    市场越发达,它所要求的各类中介服务种类也就越多。科技中介机构的功能繁多,我国应该根据市场需求组建满足各种需求的科技中介机构:
    (1)行业协会
    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支持下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包括宣传协调、信息交流、专业化培训等。由于政府在市场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宏观行政管理,原来的很多管理职能一部分将相应地转移给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另一部分则将转交给行业管理机构,即行业协会。协会应按照国际惯例和国内科技中介服务业的经验,制定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行业标准和道德规范,并根据市场的发展,发展壮大协会规模和会员队伍,扩大行业影响,加强会员沟通和协作。
    我国行业协会的建设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尽快摆脱传统意义上社团组织的角色定位,根据市场的类型和需要设立,在国内统辖下,加强跨地区的合作;设立行业内的信誉评估体系,形成权威影响力,承接一部分原有的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真正起到政府、中介机构和企业间的桥梁作用。
    (2)标准认证机构
    这类机构主要面向高科技行业,通过对企业是否属于高科技领域以及开发的技术的先进性进行鉴别从而为市场有序竞争提供保障的中介服务机构。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税收等方面的特殊优惠,政府又为它的发展投融资、股票上市等提供有利条件,为避免“假、冒、伪、劣”现象的发生,维护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科技中介机构将根据相关标准,从客观上对企业的高科技身份和产品的质量体系进行量化鉴别和认证。
    (3)无形资产评估机构
    无形资产评估机构是依据市场原则,对企业拥有的专利、商标、软件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价和考量,其评估结果将为该类企业中科技成果转让或无形资产所占股权比例提供可参考科学依据。
    我国的有形资产评估机构发展历史较长,从业人员素质较高,而以知识产权评估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在90年代初经过发展的高潮后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境地。一方面业务多是法定评估,没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和市场权威性,另一方面没有考虑无形资产业务的特殊性,发展缺乏前瞻性和规范性,这些年来一直在整合和调整,而政府的管理职能又过于细化,导致功能的单一和管理的繁复,所以非常有必要在相关制度的保证下建立市场化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
    (4)科技项目咨询机构
    这一类科技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接受风险投资机构或证券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机构的委托,对某些专业领域中的科技项目进行客观的市场前景评价等;也可以在掌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通过调研对科技项目的市场化前景、竞争程度、盈利能力、创新水平、财务资质等为投资者、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提供参考、咨询和建议。
    (5)专业性融资担保公司
    这是为高科技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而提供担保服务的中介机构。各国的实践证明,作为风险投资对象的高科技企业,都在一定的程度上需要短期融资支持,但大多数金融机构由于缺少在高科技领域的风险投资业中的专业性人才,因而,并不敢向高科技企业提供贷款。而专业性的融资担保机构作为科技服务中介机构通过研究、评估和谈判为高科技企业获得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从而满足高科技企业创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要。
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的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也还处于幼稚阶段。我国缺少风险投资方面的专家,中介机构力量十分薄弱,缺少既懂技术又懂金融、市场方面的人才。同时还没有形成与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相适应的社会监督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正因为我国科技中介服务体系还不完善,我们必须通过积极发展以项目评估、财务与法律咨询为主要内容的各类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来促进我国的科技投资发展。
    3.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科技中介机构
    改革开放多年来我国在科技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仍主要依靠国有的中介服务机构,在严重的部门垄断下,中介服务机构普遍缺乏市场意识和服务意识。近年来随着政府机构体制改革,很多政府部门的附属中介机构已完成断奶工程,成为国有独资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此同时,大量多种经济成分的科技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发展壮大起来。随着外资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大量涌入,还出现大量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国分公司等多种形式的科技中介机构。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中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将接受同样的市场考验,而无疑,我国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经验积累、资源占有、人才培养、资金流通等方面都处于劣势。
    面临这种局面,我国应该鼓励支持建立多种所有制的科技中介机构,从法律责任形态出发,可以根据《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规定,允许并主动设立各种形式的科技中介机构,包括鼓励有条件的技术经纪人以股份制或合伙形式,成立技术经纪公司或技术经纪人事务所等,从而加快发展,加速竞争,以尽快适应市场。
    四、加强对科技中介机构的市场化管理
    1.加强科技中介队伍建设
    加强对现有科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整体素质;鼓励大专院校相关专业的师生和科研院所及各类企业的有实践经验的科技人员从事中介业务,逐步建立一支科学素质高、市场意识强、专业知识博、信息渠道宽、公关能力强的科技中介队伍。
    合格的中介服务人才是为技术创新、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科技中介服务的关键。政府应帮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训这方面的人才,包括为培训提供财政支持,对现有中介从业人员进行不同形式的定期培训、与国外科技中介机构合作,实行跨国界的交流和考察。除了帮助培训中介人才外,还应帮助培训用户,使企业能够更有效地使用科技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
    2.强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
    (1)分类管理制度
    由于科技市场的不同划分,需要建立一批满足不同需求的大、中、小型的科技中介机构,政府引导这些不同规模的科技中介机构,根据自身的服务能力和特点实行不同的运作机制。业务需求量庞大、基础设施要求高的科技中介服务可以由非盈利性的公共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实行事业化管理;营利性的科技中介机构除满足市场服务的需求外,需要实行成本核算的企业化运营;而一些高风险、高回报的中介服务机构则可以按照风险投资方式进行经营。这些不同的机构机制需要配套的不同分类管理措施。
   (2)严格的执业制度
    制订和完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机构资质认证制度。具体可由国家各级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和资质认定,并授予科技中介机构不同的资质等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核准登记营业,还应对科技中介机构的工作要进行必要的年检。实行上述制度以后,有助于保证进入科技中介服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3)规范化的工作程序
    在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不合格的机构、中介服务人员进入科技中介服务业,他们不仅会给这一行业本身带来不正当的影响,其低劣的服务质量也会败坏行业的声誉,从而从根本上危害行业的发展。因此在坚持严格执业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尽快制定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中介服务程序、规章和计费方法,通过加强标准化的工作程序,制定科技中介服务行业的行业标准,来规范科技中介市场内中介机构的行为。
    3.提高服务效果,建立竞争优势
    (1)促进科技中介服务的国产品牌的形成
    科技中介机构应该遵守独立、中立、公正的中介服务原则,同时可以尽量就中介机构在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向政府提出关于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等的具体建议。政府在作好中介机构后勤同时,应积极考虑在工商、财税等方面提供中介机构优惠和方便,尽快扶持一批信誉好、能力强,在国际同行中具有竞争优势的科技中介机构成长起来。
    (2)提高服务质量
    我国科技中介服务发展水平较低,客户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满意度不高,从中介服务市场的发展来说,需要中介服务机构能利用各种手段提高服务质量。例如在网络化社会的今天,我国仍有很多企业没有建立有效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和网上物流系统,而有些已经建立这些系统的企业也不能充分地开发他们为企业的生产、管理和发展服务,仍然习惯使用传统作法寻求科技服务。在这种局面短期内无法改变的情况下,科技中介机构就必须针对不同的客户要求,在科技服务中采用包括将出版物、多媒体和网络通讯相互结合和补充的方式的信息资源开发模式,从而确保服务质量。
    (3)发展专业化和集团化
    在科技服务市场中,服务机构的专业化程度是建立在提供服务的差异性的竞争基础上的。专业化程度的高低不仅取决于科技中介机构所体现出来的服务功能和所拥有的服务资源;还反映在与市场其他中介机构的竞争中表现出来的独特性和不同的服务核心。当前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实力参差不齐,对于一些囿于自身实力,无法形成配套服务能力的科技中介机构,鼓励他们将较为单一的服务功能向纵深的、有特点的方向发展,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
    为了与不断涌入的国外名牌中介服务机构抗衡,还必须要建立一些规模大、服务程度高、信誉良好的综合性中介集团,这种集团是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的综合结合。在具体操作上,一种是通过组建股份制的科技中介服务集团,充分利用现有中介机构的资源,结合社会其他方面的竞争力和人才优势,来实现这个目标;另外也可以与国外的竞争机构的合资、合作,在国外资金、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大市场和服务网络优势,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并利用地利优势形成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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