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科技中介机构发展述评
日本政府十分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和不断调整,形成了由′
“多元分散封闭型”转变为“多元联合开发型”的新型研究开发体制。新体制的
最大优点是把政府、企业和大学的科研机构联合起来,相互合作,共同开发,共
享信息,共用研究开发设备和设施,使得教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环节
紧扣为一体,加快了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的进程。与这一过程相适应的科技中介机
构近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日本实施“产业再生”、推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
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对日本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现状、运营等
有关情况进行介绍,以期对日本社会的这一群体有所认识。
一、主要的科技中介机构
在日本,官方、地方公共团体以及民间的各种中介机构不下千余个。但是,
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类:一类是国立公立机构,一类是民营私营机构。这里,仅
介绍有代表性的几家。
(一)国立公立机构
国立公立机构的典型是日本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JST)和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
(JASMEC),这两家机构分别是依据《日本科技振兴事业团法》和《日本中小企
业事业团法》成立的。
JST和JASMEC均为“特殊法人”,是半官方机构,分别隶属于日本文部科学省和
经济产业省,相当于我国的事业单位。JST和JASMEC分别接受各自对应省厅(即
主管部)的领导,承担由省厅下达的年度国家攻关任务。在科技中介方面,JST
侧重于基础技术,JASMEC则侧重于对中小企业的扶植。机构负责人由相应省厅的
退职官僚担任。至今为止,机构职员都是国家公务员,因此,大部分预算来自政
府拨款。
JST隶属于日本文部科学省学术政策局,其工作职能除了收集信息、从事科学试
验以及促进研究交流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能,即对一些应用非常困难的新技
术,委托企业实施研究开发并将之普及,同时对一些新技术的开发实行“开发斡
旋”,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技术“中介”。JST现有职员455人,现任负责人川崎雅
弘理事长是前科技厅次官。该机构内设信息事业本部、战略创造事业本部和企业
化开发事业本部三个部门,其中企业化开发事业本部内的技术育成课、成果活用
课和新事业创出室从事科技中介方面的工作。因为是政府机构的特殊法人,所以
其资本构成主要是政府出资。目前,JST总资本为5483.5亿日元,民间出资仅1亿
日元,年度预算也主要来自政府各类专项费用。以下是2001年度JST的有关计划
费用,由此可见该机构的职能和预算。
研究开发信息化推进费 70.8亿日元;特别重要研究推进费 23.6亿日元;地域
共同研究推进费 75.9亿日元;战略性基础研究推进费 352.6亿日元;研究成果
展开推进费 47亿日元;委托事业费 5.88亿日元;委托开发推进费 51亿日元。
在科技中介方面,JST主要通过举办信息发布会、研讨会以及网页信息公布等形
式征集技术(Seeds)和用户(Users)。 JST特别重视技术转让策划的环节。它
把有经验的大学和研究机构及企业的相关专家组织起来,对技术成果和专利进行
评价、筛选、集成,形成策划书,并把专家派往一线,提高项目实施的成功率。
作为中介机构,JST通过“契约”来联系技术发明者(技术所有者)和技术使用
者。一般来说,中介机构的服务是有偿的,即向技术所有者收取技术转让推介费
,向技术使用者收取技术使用费,收取费用的比例根据介入的深度由双方协商确
定。但对于支付困难者,可以让技术所有者申请“研究成果展开推进费”或让技
术使用者(一般为中小企业)申请“新事业助成金”等方式获得减免,或由
JASMEC(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提供“风险事业融资担保”。JST收取的技术转
让费一般为销售额的4%,其中3.6%返还给技术所有者,事业团仅留成0.4%。
JASMEC隶属于日本经济产业省中小企业厅,也是半官方机构,现有职员935人。
主要的业务部门有企业高度化推进部、创造性中小企业支援部、互助推进部等。
JASMEC的主要工作是为应变能力较差的日本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融资担保等
。其中“高度化、新事业开拓促进及指导研修事业”和“风险企业综合支援事业
”是该机构两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每年从政府预算中列支上百亿日元的资金。如
2001年度的“新事业助成金”为36亿日元,“风险企业综合支援事业”经费为
12.8亿日元。
小泉就任日本政府总理以后,大力倡导改革。其中第一斧就是大砍特殊法人,将
数以百计的隶属于中央政府的特殊法人进行清理整顿使之撤、并或民营化。JST
和JASMEC也在改革之列,现正处在自主提出改革方案阶段。改革一旦付诸实施,
JST和JASMEC的职能和机构、预算等都将发生新的变化。
除JST和JASMEC外,日本还有一家有影响的科技中介机构,即日本产业技术振兴
协会(JITA)。日本产业技术振兴协会成立于1969年,是由通商大臣批准成立的
非营利性财团法人。JITA的主要任务是向企业转让原通产省工业技术院(AIST,
现名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的15个研究所以及新能源与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
(NEDO)的研发成果,同时也开展委托研究。JITA的服务对象以中小企业居多,
转让的技术中又以化学、机械、电子领域的技术为多,如果接受政府的委托研究
,则以大企业参与较多。专利许可可以是多家企业共同利用,目前最多的是三十
多家企业同时利用某项专利。JITA对于专利许可的原则是:1)非排他性,亦即
任何有意利用该项专利的企业均可授权使用。2)非歧视性,即所有企业一视同
仁。3)使用者付费原则。AIST的专利许可完全委托JITA执行,而NEDO的专利由
于NEDO本身也做专利业务,因此只有部分委托JITA执行。
为适应市场需要,更好地为研究机构开展技术中介服务,JITA专门成立了“产综
研开发公司”,相当于大学的TLO,是众多研究机构的TLO中的一种形式。但它与
大学TLO有所不同:大学的研究成果90%归研究者个人,而研究所的研究成果基本
归研究所;大学TLO中80%的力量用于申请专利,而“产综研开发公司”90%的
力量放在研究成果的开发使用上。
目前JITA最大的困扰是财源相当困难,尤其是2001年4月起AIST所辖的15个研究
所成为特殊法人,各研究所可能执行各自的技术转让,如此一来,JITA就面临存
废问题。目前,JITA先改组部分组织以因应研究所改为特殊法人,不过,将来还
是会面临组织缩减的可能性。
〔二〕民营私营机构
在日本,从事技术转让等中介服务的更多的是民营私营机构。
1998年8月日本政府颁布实施了《大学等技术转让促进法》,根据该法律,已有
越来越多的大学申请设立技术成果转让中介机构。不过,迄今为止,日本的大学
技术成果转让机构总数还仅有27家,与大学的雄厚实力很不相称。由瑞士国际发
展研究所发表的科技竞争力排名中,日本的科技实力名列第二,而大学向企业的
技术转让能力却排在了第25位。
日本的大学TLO基本业务包括:发掘研究成果,并进行评价、组合;专利代理;
信息互馈服务;成果或专利的转让;为企业组织研究开发。经经济产业省和文部
科学省共同认定的27家大学TLO中,学内组织有6家,株式会社16家,财团法人7
家。大学内设的TLO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有,向通产省申请可获得3000万日元的支
持;专利申请的审查费和专利费减免1/2;可无偿使用大学的研究设施;可免费
从特许厅邀请1-2名专家或律师,开展专利申请业务。近年的运转表明,大学
TLO发展势头看好,1999年共申请专利273件,收入约2000多万日元,2001年达到
1145件,收入30000多万日元,收入增长近15倍。2001年经产省资助TLO3.5亿日
元,在企业中实施许可231件,产生经济效益约100亿日元,基本形成了一个产、
学、官联携的良性循环。
具有代表性的大学科技中介机构有:
1、先进科学技术孵化中心(CASTI)。该中心采取股份公司形式,于1998年9月
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日元,主要接受东京大学的研究开发成果,并将其向企业
转让。同时,采用发行出版物、开设网页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成果信息。
2、关西TLO公司。该公司为股份公司形式,于1998年10月成立,注册资金2550万
日元,TLO公司的技术供给方主要是日本关西一带的国公私立大学、东京大学等
。为了进行技术转让,公司开设“技术信息俱乐部”,采用会员制,定期向会员
企业发布信息。
3、东北技术使者(Techno—Arch)。该公司也采用股份公司形式,于1998年11
月成立,注册资金6205万日元,技术提供者主要是京都大学、秋田大学、岩手大
学、山形大学等机构的教研人员。公司发行出版物,并登载科技成果信息。
4、日本大学国际产业技术商务育成中心。该中心是日本大学的校内机构,于
1998年11月成立。主要通过机构自设的网页发布日本大学教职员工的研究成果信
息。
5、早稻田大学外联推进室。该机构也是大学的内设机构,于1997年6月成立,成
果来源主要是早稻田大学。它采用新闻快讯和网页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成果信息。
6、筑波“联络”研究所。该研究所原是上家从事信息咨询的机构,1997年5月获
得国家的认定开展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业务,注册资金1000万日元,主要面向筑
波地区尤其是筑波大学的研究成果开展业务。
这些科技中介机构的成立有力地推动了相关大学的技术商业化。以东京大学先进
科学技术孵化中心(CASTI)为例,该公司于1998年8月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日
元,作为大学(主要是东京大学)和企业的桥梁,接受大学的研究开发成果,井
将其向企业转让。其流程为:技术的公开一专利形成一市场化一转让签约一偿还
技术使用费。
首先,技术的公开,CASTI为技术发明者举行技术洽谈会,发明者将自己的研究
内容公布于众,CASTI与之进行磋商,判断该技术的专利性和市场性。
第二步,专利形成。CASTI协助发明者咨询律师,由发明者撰写“专利申请书”
。CASTI代为办理专利权证书。
第三步,市场化调查阶段、发明者选定技术转让的对象企业交CASTI,CASTI是发
明者的法人代表,因而可进行企业的资质能力调查,选定最适合发明者技术转让
的企业。CASTI建有全国范围的网络系统,可以为发明者提供最佳咨询。
第四步,转让签约。CASTI与选定的转让对象企业进行谈判,签订转让契约。
第五步,偿还技术使用费。技术使用费最初进入CASTI的帐户,由于CASTI是研究
发明者的法人代表,所以财务处理全部由CASTI进行。日本的专利使用是从提出
申请开始20年有效。
技术转让费的分配遵循如下原则:在扣除上述四步所花费的费用即专利申请费用
和企业资质调查费用之后,研究发明者获30%,CASTI获30%、研究者所在单位
(系)30%、大学校方10%。
具体的转让案例,如:2001年初向伊藤忠商社转让“网络地图信息表示技术”,
伊藤忠商社的子公司inforcam(音译)已将该技术商品化投入生产,预计第一年
订货在1亿日元以上。第二个例子就是CASTI将在美国布朗大学做博士研究员的日
本学者五十岚建夫先生的“计算机立体制图(CG)技术”成功地转让给美国纽约
的上家建筑设计公司。
二、主要做法
日本科技中介机构在进行服务时,采取的做法主要有如下几种:
l、委托开发。对于一些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性基础技术,或者商业化比较
困难的新技术,一般通过国立中介机构实行“委托开发”。此时,国立机构将新
技术的开发以“委托”的形式交给企业,代表国家提供“开发所必需的费用”。
所谓“开发所必需的费用”是指商业化所需要的最小资金规模,一般分为“一般
项目”(1-5亿日元)和“特别项目”(5—25亿日元)两种。如果开发和实业
化成功,对于“一般项目”,开发企业在5-8年内偿还国立中介机构所投资金,
对于“特别项目”,开发企业首先在5-8年内偿还所投资金的1/2,其余1/2由
商业化后的收入在15年内偿还,不成功则无需偿还。
“委托开发”的具体操作分三个阶段:a.收集新技术。即作为“种子”,广泛征
集大学和国公立研究机构的优秀科研成果;b.制订课题,选择开发企业。即将征
集到的研究成果(一般离商业化有一定距离,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风险),根据国
家的战略需要,制订面向商业化的开发课题。然后根据“是否具有技术开发能力
”,选定合适的企业,实施开发“委托”;c.推进开发阶段。中介机构与开发企
业在开发过程中,保持经常联系,中介机构了解开发的进展状况,与开发企业共
同推进新技术的顺利开发。
2、开发斡旋。主要面向风险比较小、离商业化比较近的技术。中介机构站在技
术所有者和开发企业之间,通过“契约”调整彼此的关系。根据技术所有者和实
施企业的意愿,采用合伙、技术入股和买断等几种形式,通过协商确定各自的份
额。中介机构从技术所有者手中征集“技术”,并付给“技术使用费”。然后交
给开发企业实施“实用化”或“商业化”,从开发企业完成“实用化”或“商业
化”之后的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取偿还金。在此过程中,技术所有者可对作
为技术使用者的开发企业进行技术指导。由于其转化风险较小,所以成功率较高
。此方式一般适用于中小企业的开业和创新。据统计,日本科技振兴事业团实施
的“技术斡旋”项目每年有五六百多项,大部分为产业技术项目。
3、独创性研究成果育成事业。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有很多创意。所谓“创意”
,就是有概念但尚未具有具体的形态,如发现新功能材料,或具有新结构的装置
,但尚未有现成的样品。这些创意不乏新的商业机会或产业机会。为了使这些新
创意和新概念能够发育、成长,中介机构可以实施“独创性研究成果育成事业”
,通过在创意提供者和开发企业之间协调各种关系,使“创意”具有具体的形式
(即模型化过程)。中介机构通过模型化过程,取得向实用技术方向发展的必要
“数据”,然后据此获得新的商业化的技术。此时,由中介机构向开发企业提供
“模型化过程”所需要的资金。一旦完成,通过前面所述的“委托开发”(风险
大时)或“技术斡旋”(风险较小时)转入产业化过程。 ’
4、支援成果专利化。随着人们对“专利”、“发明”的认识的提高,知识产权
保护意识愈来愈强。为适应这种需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办了一种新的业务—
—支援研究成果专利化事业,针对那些有较大商业化潜力的技术,通过实施“专
利申请代理”,达到对研究成果及其所有者权益的合理保护。具体做法是:应研
究成果所有者的要求,由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对成果所有者提供咨询和评估
报告,并与律师事务所协调行动,提供专利申请建议,或在授权条件下代理专利
申请。与此同时,科技中介机构还通过举办“研修会”和“讲习会”的形式,传
播和普及各类知识产权知识和专利申请程序等。
民间企业采用的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大学和国立研究所的
研究开发活动。民间机构获得大学和研究机构研究成果的渠道主要有:有关学会
的推介、委托研究以及大学和研究所中的熟人关系。
5、策划与评价。在信息收集加工的基础上,将不同学科和时空的成果有效组合
,选择关键研究者和可成性企业,这就需要精心的策划,是技术转让成功的起步
,通常要经过委员会制的多次会议协商才能完成这个步骤。越来越多的技术转让
机构十分关注这个环节,将此环节视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瓶颈。评价是成果
专利化和成果培育的必经程序,也是由委员会制的会议来完成的。JST和JASMEC
正在研究这个环节和程序的高效机制和激励机制。
三、支撑体系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有效工作和良好运营,必须有一定的支撑条件作保证。
首先,法律支撑。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必须合法,即必须在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
开展活动。在此,有两种情况:一是国公立中介服务机构。日本通常是首先颁布
一部法律(下称“成立法”),伴随着法律的生效,国公立机构的人员、经费以
及营业范围就自然被确定下来了,如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就是根据《科学技术振
兴事业团法》成立的。
二是民营私营中介服务机构,对此一般不直接颁布法律,但必须依据某部法律或
规定(下称“依据法”),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经过有关中央省厅批准才能成
立。当然,其经营范围不能超越所依据的法律。为促进大学等的技术转让,日本
在1998年颁布了《大学等技术转让促进法》、1999年出台了《产业活力再生特殊
措施法》、2000年出台了《产业技术强化法》,从法律层面规定政府资助的研究
其成果可归属执行单位,支持大学成立技术转让组织,规定大学技术转让组织可
以无偿使用国立大学设施,并允许大学教师可做技术转让工作,可以到企业兼职
,也可以入股和投资。对利用自有成果创办公司的教师,不仅可以获得国家经费
的支持,还可以得到市场研究等方面的服务。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科技中介的
发展。
其次,资金支撑。对于国公立机构, “成立法”有明文规定,国家或地方政府
财政每年通过其主管省厅或地方自治体下拨“人头”费和开办业务所需的必要经
费。经费在年度预算中列支,经常经费列入“一般会计”,个别特殊的委托研究
等列入“特别会计”。国公立机构的人员仍为国家公务员(据日本2001年以后的
改革,有独立行政法人化的趋势)。对于民营私营的中介服务机构,主要采取股
份制形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最后是风险支撑。技术转让具有较大的风险,咨询服务也带有“公益”性质。因
此,为了使中介服务能够良性发展,解除中介机构的后顾之忧是必要的。通常的
做法是:对于国公立机构,如果向企业技术转让成功,则企业用相关的销售收入
偿还其所投资金,不成功则无需返还技术成果使用费,其亏空的资金由国家专列
的资金垫补。对于民营私营机构,则依靠市场原则,由“契约”确定技术供需双
方的关系,基本上实行“自负盈亏”,但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相关省厅或基金会
申请“风险补助”。
四、值得留意的地方
在认识和研究日本科技中介机构的时候,除了了解上述情况外,我们认为还有以
下几点值得特别留意:
•法律性。日本是一个依法行事的国家,日本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诞生及运
作都是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的。成立某国立或公立机构,总是要先经过国会或地
方自治体议会充分讨论,确定该机构的目的、任务、职责、运作方式以及资金保
障等,然后制订出一部法律确保其特殊法人地位及其运作。对于私营机构,也是
在某部法律对该项业务有了明确授意的前提下,才能申请成立和开展工作。不管
是国公立的中介机构,还是民间或私营的中介组织,在开展业务、服务过程中,
都按规章签订合同契约,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
•权威性。国公立中介机构一般行使了部分的政府职权,因而也具有了一定的权
威性。同时,因为行使了政府职权,也能享受一定的国家预算。如科学技术振兴
事业团主要接受日本文部科学省的政策指导,代理该省管理一些战略性基础性研
究项目,收集审核研究所或研究者个人的研究提案。当然,在每年国会通过的文
部科学省的年度预算中也有科技振兴事业团的份额。
•公益性。国公立中介机构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综观日本各类具有中介性
质或具有中介服务职能的国公立机构,在确立其法律地位的法律条文中,就己规
定了其职责范围和资金来源。因为是实施国家的某项具体政策,每年能从国会预
算中获得相应的份额,因此也就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多样性。日本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业务和资金来源等可谓种类繁杂,千差万
别。既有专门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也有部分中介业务兼做其它(如推动研究交
流)的,既有国立或公立的,也有股份制和其它私营的。据估计,目前日本有技
术助成、咨询、服务等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不下千家。
•有效性。日本科技中介机构的工作是富有成效的。在日本,除了一些大科学、
基础性科学、尖端科技以外,绝大多数产业技术和应用技术来自于民间,用之于
民间。技术的用户(Users)和技术的“种子”(Seeds)均游离于社会。日本社
会特别是中小企业比较缺乏创业的风险意识,正是由于各种各样的中介机构,把
技术所有者与使用者紧密联系在一起,既激活了研究发明者的创造热情,又加快
了成果的转化、实用化和产业化进程,促进了企业的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