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是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区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软件、计算机与网络通信设备、电子新材料、新型元器件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用于支持农村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社会信息化、信息安全等重点领域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应用。
第三条 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促进我区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
(三)有利于提升我区电子信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步伐。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职责:主要负责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确定自治区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2、确定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会同自治区信息产业厅编制发布《自治区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3、会同自治区信息产业厅筛选、评审和确定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4、会同自治区信息产业厅编制、下达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预算;
5、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会同自治区信息产业厅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做好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工作。
自治区信息产业厅职责:主要负责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会同财政厅发布申报指南;
2、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财政厅提出年度预算建议;
3、会同财政厅组织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筛选和评审,并确定年度支持项目;
4、会同财政厅编制、下达年度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5、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实施绩效考核评价工作;
6、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采取企业申报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承担单位。程序如下:
(一)自治区信息产业厅和财政厅于每年初确定当年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在全疆范围内发布。
(二)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指南有关要求,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申报材料,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报所在地、州、市信息产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经各地、州、市信息产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审查、筛选后,正式行文上报自治区信息产业厅、财政厅。自治区单位按上述要求直接向自治区信息产业厅、财政厅申报。
(三)自治区信息产业厅、财政厅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会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经最终评审通过的项目,才可列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资格;
(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必要的开发与生产设备;
(四)必要的产业化建设资金(应用类);
(五)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产品开发)或中试产品,并有完整的产品化推广计划及实施方案、配套的资金投入计划等;
(六)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由自治区信息产业厅和财政厅组织验收。
确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应及时中断、撤消或终止项目,并收回资金继续用于安排其他项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一)项目经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必要支出,主要包括专用设备购置费等。
(二)管理费用:适当补助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相关支出。
(三)经财政厅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九条 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补助主要采取资本金投入、财政贴息两种方式为主。也可采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补助方式。
资本金投入,主要对部分技术起点较高、具有高成长性的项目采用资本投入方式。投入资本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指定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为持股人负责管理。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应与项目单位签订入股协议。
财政贴息,主要对具备一定技术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单位采取贴息方式以支持其使用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用于购置设备和厂房建设,贷款贴息年限为1-3年。贴补率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度资金预算规模、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的需求一年一定。贴息时间为自然年度。
第十条 财政厅按照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自治区本级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对地州市项目,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由各地财政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对以资本金方式投入的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到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由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按与企业签订的入股协议的要求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自治区信息产业厅和财政厅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各地、州、市信息产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也要加强对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检查和监督,每年年底前对本地区实施承担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书面报送自治区信息产业厅、财政厅。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报告的,自治区将不受理该地、州、市下年度项目。
第十二条 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要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