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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须知
  点击率:[2668]  发布时间:[2008/12/25]  双击滚屏查看

请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者认真阅读。《须知》包括以下十个部分:

一、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应符合的条件

二、申请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须提交的材料及编写要求

三、根据不同行业和专业特点要求,除基本材料外,还需补充有关材料

四、科技成果鉴定的申请程序

五、科技成果鉴定会步骤

六、科技成果的登记

七、承担成果鉴定材料审查的科技中介机构

八、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工业类成果现场勘验工作要求(试行)

九、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农业类成果现场勘验工作要求(试行)

十、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医疗卫生类成果现场勘验工作要求(试行)

一、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应符合的条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研究人员无名次排列异议;
2.科技成果权属明确,无权属争议;
3.研究的技术内容成熟,有明显的创新性和一定程度的先进性,并在一定范围内应用;
4.总体技术性能和指标达到国内同领域的先进水平;
5.具有良好的应用效果。如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区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宏观战略、决策观点被采纳或者应用,采纳或者应用后的效果良好;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产业化中,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较大或重大的促进作用,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申请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须提交的材料及编写要求。
(一)鉴定申请书:一式两份,电子文档可从“新疆技术交易网”上下载;
网址:www.xjtm.com.cn
(二)现场勘验大纲:请参考“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工业类、农业类、医疗卫生类科技成果现场勘验工作要求(试行)”第一部分;
(三)鉴定大纲(字数限1000字以内); 鉴定大纲的编写要求;
  鉴定大纲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仅供参考):
1.题目:项目名称+鉴定大纲
2.概述:简要叙述项目任务来源、工作起止时间、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是否具备鉴定条件等;
3.鉴定依据:
(1) 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批复、下达计划文件)
(2) 有关技术条件、生产工艺或产品标准
4.鉴定内容(简要叙述)
(1)提交鉴定的技术文件:所提供成果鉴定的技术资料的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图表和图样的规范性,是否能够用于指导生产;
(2)评价该研究项目的试验方案、工艺路线、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及合理性;
(3)所提供成果鉴定的有关检测数据、质量性能是否达到有关技术标准;
(4)考核生产工艺是否合理、稳定,设备、工装检测手段是否具备生产条件,能否保证产品质量以及评价技术水平;
以上(1)--(4)鉴定内容所涉及的与本研究成果有关的和必需的主要仪器、设备及能够充分证明该研究项目的试验方案、工艺路线、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及严谨性的所有原始材料,应在“科技成果鉴定现场勘验大纲”中,以清单目录形式详细列出,以备成果鉴定现场勘验组专家进行勘察;
(5)评价技术关键及创新点、推广应用价值;
(6)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评价经济社会效益;
(7)考察试验、生产现场。
(四)研究工作总结:
编写要求(仅供参考):研究工作总结要着重阐述该成果从立项到完成计划任务的整个工作过程及结果。
  包括:任务(课题)来源、立项背景、研究工作起止年限、完成单位基本概况(包括资金、设备、技术力量、主要产品、经营状况等)等。 (注:具体技术研究内容不需在此详细叙述,应放在“技术研究报告”中详细叙述)
1.任务要求:依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设计书中的研究任务及计划进度安排与达到的效果进行简要描述。
2.研究过程:
(1)研究概况及主要工作内容:项目方案的制定,选择试验研究过程中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工作;
(2)解决关键技术和示范推广中遇到的问题及所采取的主要措施,研究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
(3)组织协调:包括课题组内部的分工和相互配合、协作单位之间的合作,实验室和试验基地的结合等;
(4)达到的目的与效果:研究成果应用、转化和产业化已产生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简要叙述);
3.存在问题与今后努力方向:成果研究和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改进意见。
(五)技术研究报告(软科学类、计算机软件成果除外)
技术研究报告的编写要求(仅供参考):技术研究报告应全面反映成果技术研究工作的全貌,阐明该技术的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比较情况,对比研究的内容,技术的先进性、创新性、成熟性、科学性,已达到的技术指标和成果推广应用情况等。
  一般包括:
1.立体依据与设计指导思想:主要表明该项研究的选题针对性;当前国内外同类研究的现状(应详细叙述。如果技术研究报告的撰写者对该技术领域的国内外研究情况和现状了解和掌握的不全面,可委托具有查新资质的查新机构进行检索。查新机构提供的相关检索资料,供撰写技术研究报告参考之用);开题的理由;研究中所采用的技术路线、工艺方法;试验具备的条件;主要内容创新的程度;在研究中总体设计和关键技术的实施方案以及采取的措施;主要技术内容达到的指标和技术经济效果;
2.试验材料与研究方法:应详细叙述;
3.研究过程、研究内容与研究结果:这是技术研究报告的核心部分,是反映成果技术水平、创新程度的重要内容(技术保密内容应事先向组织鉴定单位说明)。应从能够体现研究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对每个阶段的研究过程、研究内容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阐述,叙述如何会选择和确定该种试验材料、配方、组方、参数与研究方法。在试验研究过程中理论上的新发现,及应用技术的发明与创新、改进与提高、发展与完善等新颖性和创新性内容,应有对比研究和对比分析,研究结果应与国内外同类研究的主要结果进行综合比较,加以归纳说明,并附上必要的对比研究和对比分析表格、图表、图片、照片等。这一部分应详细叙述。
4.技术关键与技术创新点:应对研究内容中的技术关键和有技术创新的结果分别进行简明扼要的归纳,以表明本研究成果的技术水平与创新程度。
5.技术重点与适用范围:依据本研究主要技术内容的特点,确定出适宜推广应用的范围,并阐明在生产或科研中应用时应注意的事项以及具备的条件。
6.已应用和推广的情况:主要叙述成果在生产实践中应用情况和应用后所产生的效果。
(六)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应该是能够充分证明项目的来源(是科技计划任务还是横向合作的任务);成果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结果的新颖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研究成果的权属、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结果得到认可的程度;研究成果的适用性和成熟程度;成果转让和应用推广的程度及其产生的效果。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自选项目除外)凡列入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应提交计划任务书(只需两份报成果办存档);凡合作研究的项目,应提交技术合同书(只需两份报成果办存档);
2.在国外或国内省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的与本研究有关的论文、报告、技术文献;
3.分析测试报告和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以及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检验报告;
4.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应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 “知识产权报告”:属于《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技术研究成果,应提交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书)或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不能提供的,应当以书面材料说明不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理由。
不属于《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技术研究成果,不需提交“知识产权报告”;
6.用户使用情况报告:用户应对使用该技术、该工艺、该材料、该产品等情况,从数量、质量和使用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而不是内容单一的应用证明;
7.已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及进一步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8.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以不作为科技成果鉴定的必备附件。
三、根据不同行业和专业特点要求,除上述基本材料外,还需要补充以下有关材料
(一)农业类科技成果
1.
农林作物新品种(系)的选育及高产栽培技术成果,须出具由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在鉴定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实测的测产报告;新品种选育项目应有详细的育种进程、实验数据和区试报告,以及品种审定机构出具的品种审定证书;
2.农林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成果,应出具权威部门的检测报告及专家现场验收报告及用户使用证明材料;
3.农林作物微肥、有机肥、无机肥、复混肥等的科技成果应出具权威部门的检测报告,主要成分、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对增产部分应出具用户使用证明材料;
4.生物技术科技成果应出具权威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对有产品的科技成果应有行业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及行业准入证。
(二)畜牧、水产类科技成果
1.
畜牧
(1)经过国家畜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且核发的《畜种审定证书》;
(2)新品种繁育方面的科技成果已达到规定的数量,遗传性稳定的材料;
(3)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推广该项科技成果符合自治区畜牧产业政策的意见。
2.牧草
科技成果中涉及牧草产量、牲畜(家禽)适口饲喂等方面的,须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专家在鉴定会之前,进行现场实测,并出具实测报告。
3.兽药
农业部备案批准的兽药证书,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或自治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兽药检测报告,兽药标准。
4.水产
(1)在自治区生产、繁育的原种、良种、品种和杂交种,须提交自治区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的审核材料;
(2)从区外引进的原种、品种和杂交种,须提交国家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和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从国外引进的须提交检疫证明材料,在大面积自然水域中推广的,须提交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报告;
(3)从区外引进推广的天然水产种子资源,须提交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大面积自然水域中推广的须提交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报告;
(4)涉及其产量的,须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专家在鉴定会之前进行实地勘验,并出具勘验报告。
(三)机械、电子类科技成果
1.
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说明;
2.全套工艺文件;
3.主要工艺装置、专用设备及测试仪器、仪表清单;
4.质量标准(经自治区备案的企业标准、相应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5.标准化审查报告;
6.相关的检测检验报告(由法定检测机构出具);
7.分析测试报告和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四)钢铁、有色冶金类科技成果
1.
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说明;
2.全套工艺文件;
3.主要工艺装置、专用设备及测试仪器、仪表清单;
4.质量标准(经自治区备案的企业标准、相应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5.标准化审查报告;
6.相关的检测检验报告(由法定检测机构出具);
7.工业化生产所需要的环境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证明;
8.分析测试报告和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五)纺织类科技成果
1.
全套工艺文件;
2.质量标准(经自治区备案的企业标准、相应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3.标准化审查报告;
4.相关的检测检验报告(由法定检测机构出具);
5.工业化生产所需要的环境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证明;
6.分析测试报告和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六)化学、轻工、化工类科技成果
1.
全套的生产工艺文件;
2. 产品质量标准(经自治区备案的企业标准、相应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3.标准化审查报告;
4.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必须提供主要组分的结构图,放射性物质还必须提供法定部门出具的放射性检验检测报告,含毒性物质必须提供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毒理检测报告,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操作规程;
5.食品、化学农药、化学试剂、复混肥、溶解乙炔等产品必须提供有关行业部门的生产许可、卫生许可、市场准入证明、环境评价报告。
(七)煤炭类科技成果
必须提供采矿许可证、安全评价、环境评价报告。
(八)地质类科技成果
必须提供地质勘察许可证明材料。
(九)建筑、建材类科技成果
1.
全套的生产工艺文件;
2.产品质量标准(经自治区备案的企业标准、相应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3.标准化审查报告;
4.必须提供企业资质证明、有害气体检测报告、环境评价报告,天然物质还需提供放射性检验报告。
(十)医药卫生类科技成果
1.
中西药品、生物制品登记或批准生产的文件;
2.临床应用报告或应用情况证明材料;
3.三篇以上在国外或国内省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与本研究有关的论文;
4.由科技查新机构出具的论文被收录和引用情况证明。
(十一)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
1.
软件需求说明书;
2.数据要求说明书;
3.概要设计说明书;
4.详细设计说明书;
5.数据库设计说明书;
6.用户手册;
7.操作手册;
8.测试计划;
9.测试分析报告。
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材料的编写可参照《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GB8567-88)。
(十二)软科学类科技成果
软科学科技成果研究报告。

四、科技成果鉴定的申请程序:
  (一)凡符合鉴定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申请鉴定单位应至少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一个月将由其主要完成单位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成果鉴定现场勘验大纲”,并按要求,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一套),由自治区科技厅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厅成果办)委托的技术中介机构(联系方式附后)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二)经对材料审查合格的申请鉴定的成果,由科技厅成果办委托的中介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勘验。专家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可视该成果的具体情况提出是否需要进行科技查新的建议。对符合成果鉴定条件且有必要进行科技查新的,再由有科技查新资格的查新机构进行科技查新查新机构必须在鉴定申请单位提供该成果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基础上以及专家现场勘验之后进行查新,出具《科技查新报告》。如果鉴定申请者在此之前需要进行查新检索,以了解该技术领域的国内外研究情况和研究动态,查新机构只能提供相关查新检索资料,供鉴定申请者撰写技术研究报告参考之用,不得出具《科技查新报告》
(三)对符合成果鉴定条件并完成上述程序的,由主管部门或成果完成单位报科技厅成果办。
  (四)科技厅成果办批准同意组织鉴定的,应确定鉴定的形式和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由科技厅成果办指定有关中介机构专人负责将成果鉴定材料送发相关专家;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五)经审查同意鉴定的成果,由科技厅成果办委托的技术中介机构通知申请单位或申报部门,并确定成果鉴定会召开的具体日期和地点。

五、科技成果鉴定会步骤:
1.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宣布鉴定委员会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2.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用户单位、专家勘验测试组等分别作技术报告、应用报告、勘验测试情况报告。3.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4.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用户报告、勘验测试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根据专家提出的问题,回答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5.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6.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鉴定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7.鉴定意见形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结束。

六、科技成果的登记:已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应于鉴定之后,在科技厅成果办办理成果登记手续,缴纳登记费,并提交如下材料:
  1.《鉴定证书》草稿;
  2.《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上报数据软盘;

科技厅成果办:
联系人:孔翔,宋春红,赵 鹏,宋英明
联系电话:0991-3839347、3839274、3823762、3829114

七、承担成果鉴定材料审查的科技中介机构

根据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和科技部科技成果鉴定改革精神,自治区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经审核已批准四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担部分科技成果鉴定试点工作,根据这四家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与科技成果鉴定有关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它们在承担部分科技成果鉴定试点工作中所涉及的专业范围公布如下:

一、新疆科技信息生产力促进中心(新疆科技情报所)

1.专业范围

为综合审查单位。专业和行业涉及农业、林业、水利、机械、电子、冶金、纺织、建筑、建材、化工、轻工、地质等。

2.联系方式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号副8号

联系人:杨翠萍  庄岚  霍霄虹

电话:3851240 3836930 3837848

手机:13565888802 传真:3837995

网址:www.xjinfo.gov.cn

邮箱:yz@xjinfo.gov.cn xjyz_22@sina.com

二、中科院新疆分院文献信息中心

1.专业范围

为综合审查单位。专业和行业涉及农业、林业、水利、机械、电子、冶金、纺织、建筑、建材、化工、轻工、地质等。
2.联系方式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号

联系人:任 虹  刘素芳

电话:3835635 7885492 13199863578

传真:3835635

网址:www.xjlas.ac.cn

邮箱:renhong@ms.xjb.ac.cn

三、新疆生产力促进中心

1.专业范围
为综合审查单位。专业和行业涉及农业、林业、水利、机械、电子、冶金、纺织、建筑、建材、化工、轻工、地质等。
2.联系方式

地址: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122号(原西北路新华书店后)

联系人:封传发 武玉民 靳涛

电话:4531514 4514218

手机:13199810064 传真:4523829

网址:www.xjpc.org.cn

邮箱:fcffff@tom.com xjpc_qyb@163.com

四、新疆医科大学图书馆

1.专业范围
为医药卫生类审查单位。涉及医疗、药品、卫生防疫等专业。
2.联系方式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医路8号

联系人:刘伟远高 丽 顾蔚莉

电话:4362392 13999855276 传真:4310719

网址:www.xjmu.edu.cn

邮箱:liuweiyuan1972@yahoo.com.cn

五、新疆畜牧生产力促进中心

1.专业范围
为畜牧、水产类审查单位。
2.联系方式
地址: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东路21号
联系人:杨启堂 孔艳丽
电话:4853657 13095007819传真:4853657
邮箱:wjkyl@163.com

八、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工业类成果现场勘验工作要求(试行)

(一)成果鉴定申请单位在现场勘验之前,应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并提供以下材料:

1.现场勘验大纲:应明确现场勘验的对象、内容、标准、条件、流程、方式和方法。大纲在勘验前随申请成果鉴定的完整材料3套一并送发专家。

2.全套生产工艺文件,并列出文件清单;

3.该成果的工艺质量标准或者产品质量标准;

4.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必须提供主要组分的结构图,天然物质和放射性物质还必须提供法定部门放射性检验检测报告。

5.食品、化学农药、化学试剂、复混肥、溶解乙炔等产品必须提供有关行业部门的生产许可、卫生许可、市场准入证明、环境评价报告原件。

6.企业施工资质证明,有害气体检测报告、环境评价报告。

7.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记录证明。

8.与该成果研究有关的全部原始材料、原始数据、原始记录证明、生产检测证明原件、用户证明原件、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原件。

9.法定部门出具的全部检测检验报告原件。

10.化验、检测设备及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以上材料均应列出详细清单。

11.准备好与成果鉴定内容一致的现场,必需的工具,以备专家做好现场勘验。

(二)现场勘验专家接到自治区科技成果管理部门书面委托,进行现场勘验之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提前送达的鉴定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查(技术性审查包括:材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在技术上有无创造性、先进性,是否成熟、可靠,推广应用的条件、前景如何。鉴定材料的编写内容审查包括:编写的研究内容是否完整,能否反映该项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经济性等全貌)。提出是否符合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要求,是否具备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的条件等具体且详细的建议和鉴定材料中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哪些部分的意见;

2.对涉及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三)现场勘验专家在现场勘验时,请完成以下工作:

1.按照“勘验大纲”的内容进行现场勘验。对与该成果研究必需的有关的仪器、生产设备、生产场地、生产环境、生产条件进行勘察,查看该成果是否符合有关行业生产要求、生产条件和环保要求;

2.对该成果有关的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勘察,查看是否与所提交鉴定材料中生产工艺流程相一致;

3.对申请成果鉴定单位提交的原始资料、原始数据、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等的全部原件,按“勘验大纲”所列材料清单进行审查,并对照申请鉴定材料,审查鉴定材料的数据、结论是否科学、正确;

4.对所审材料及现场勘验情况如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在《现场勘验意见》之中;

5.勘验专家组出具的《现场勘验意见》应客观、公正,并对提交的《现场勘验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农业类成果现场勘验工作要求(试行)

(一)成果鉴定申请单位在现场勘验之前,应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并提供以下材料:

1.现场勘验大纲:明确现场勘验的对象、内容、标准、条件、流程、方式和方法。大纲在勘验前随申请成果鉴定的完整材料3套一并送发专家。

2.农林作物新品种(系)的选育应出具品种审定证书原件,同时提交已应用的地区及用户使用证明原件;

3.作物高产高效栽培技术成果,应出具对照实验的原始数据及汇总对比试验数据。增产增效部分应出具用户证明材料;

4.农林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成果应出具权威部门的检测报告原件及已应用地区的用户使用证明材料;

5.农林作物微肥、有机肥、无机肥、复混肥等的科技成果应出具权威部门的检测报告和主要成分、生产工艺、产品标准等相关材料。对照试验的原始数据,对增产部分应出具用户使用证明材料;

6.生物技术科技成果应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对有产品的科技成果应有行业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及行业准入证;

7.畜禽、水产新品种繁育科技成果应提交符合国家、自治区畜禽、水产改良品种规划的相关材料;

8.畜禽、水产新品种繁育的原始实验资料;实验设备;已达到一定数量的种群;抗病性能方面优于现有品种的养殖观察资料;品种遗传稳定性方面的原始材料;

9.牧草新品种实测产量,牲畜(家禽)适口饲喂等情况材料;

10.在不改变其草场用途的前提下,与原有草场生物产量或丰富植被类型对比实验原始资料;

11.兽药、工业饲料研发的原始数据资料、研发设备、生产工艺、生产场地的情况;

12.提供与该成果研究有关的全部原始材料、原始数据、原始记录证明、生产检测证明原件;

以上材料均应列出详细清单。

13.准备好与成果鉴定内容一致的现场,必需的工具,以备专家做好现场勘验。

(二)现场勘验专家接到自治区科技成果管理部门书面委托,进行现场勘验之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提前送达的鉴定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查(技术性审查包括:材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在技术上有无创造性、先进性,是否成熟、可靠,推广应用的条件、前景如何。鉴定材料的编写内容审查包括:编写的研究内容是否完整,能否反映该项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经济性等全貌)。提出是否符合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要求,是否具备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的条件等具体且详细的建议和鉴定材料中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哪些部分的意见;

2.对涉及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三)现场勘验专家在现场勘验时,请完成以下工作:

1.按照“勘验大纲”的内容进行现场勘验。对与该成果研究必需的有关的仪器、生产设备、生产场地、生产环境、生产条件进行勘察,查看该成果是否符合有关行业生产要求、生产条件和环保要求;

2.到现场对生产现状、对照试验、产量、抗(耐)病虫害及抗逆性、品种特性等情况进行核实。

3.开展产量(数量)实测,品种遗传稳定性的检测,品种抗病(抗逆)性的核查,是否与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勘验材料相符。

4.畜禽(水产)、牧草、工业饲料等的适口饲喂勘测。核实是否与申报勘验材料相符。

5.对申请成果鉴定单位提交的原始资料、原始数据、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等的全部原件,按“勘验大纲”所列材料清单进行审查,并对照申请鉴定材料,审查鉴定材料的数据、结论是否科学、正确;

6.对所审材料及现场勘验情况如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在《现场勘验意见》之中;

7.勘验专家组出具的《现场勘验意见》应客观、公正,并对提交的《现场勘验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医疗卫生类成果现场勘验工作要求(试行)

(一)成果鉴定申请单位在现场勘验之前,应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并提供以下材料:

1.现场勘验大纲:明确现场勘验的对象、内容、标准、条件、流程、方式和方法。大纲在勘验前随申请成果鉴定的完整材料3套一并送发专家。

2.与该项成果鉴定有关的全部病例的病案号(需详细列表)及部分病历原件。

3.原始的研究记录证明材料、检测证明原件。

4.病人就诊时的检查、检测图片和报告原件,病愈后的检查、检测图片和报告原件。病愈后的随访记录证明材料等。

5.提供诊断治疗与该成果有关病种的专用设备清单和化验检测设备清单。

以上材料均应列出详细清单。

6.准备好与成果鉴定内容一致的现场,必需的工具,以备专家做好现场勘验。

(二)现场勘验专家接到自治区科技成果管理部门书面委托,进行现场勘验之前,请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提前送达的鉴定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查(技术性审查包括:材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在技术上有无创造性、先进性,是否成熟、可靠,推广应用的条件、前景如何。鉴定材料的编写内容审查包括:编写的研究内容是否完整,能否反映该项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经济性等全貌)。提出是否符合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要求,是否具备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的条件等具体且详细的建议和鉴定材料中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哪些部分的意见;

2.对涉及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三)现场勘验专家在现场勘验时,请完成以下工作:

1.按照“勘验大纲”的内容进行现场勘验。对与该成果研究必需的有关的化验、检验仪器, 主要的诊断治疗专用设备、场地、环境、条件进行勘察,查看是否符合有关诊断治疗要求和条件。必要时可对住院病人进行询问,了解诊断治疗情况与效果;

2.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原始资料、原始数据、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报告、相关图片等全套原件和随机抽查的病例,按“勘验大纲”所列原始材料清单进行审查,并对照申请鉴定材料,审查鉴定材料的数据、结论是否科学、正确;

3.对所审材料及现场勘验情况如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在《现场勘验意见》之中;

4.勘验专家组出具的《现场勘验意见》应客观、公正,并对提交的《现场勘验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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