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享受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进行复核和认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技局,各地、州、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国家鼓励和扶持技术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自治区科技厅与自治区地税局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字〔1996〕256号文件、国家财政部财文字〔1997〕256号文件的精神,先后认定了六批享受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随着我区科技事业的发展和科研机构改革,在所认定的享受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中,有的业务结构进行了调整,有的已经转产,有的已经歇业,同时还新增了一批科研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和扶植技术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加速我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自治区科技厅与自治区地税局决定对已认定享受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享受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进行认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和认定范围:
(一)已经认定的享受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
(二)申请享受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
二、复核和认定的时间:2007年1月1日~3月1日
三、复核的条件和要求:
(一)技术经营活动属于技术贸易的范畴;
(二)近三年从事的技术贸易活动、签订技术合同并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登记;
(三)技术性收入享受了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
(四)参加复核的单位应提交《自治区享受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资格复核表》(附件1),经各地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技术市场与民营科技管理办公室。
(五)到期未参加复核的单位,将视为自动放弃复核,取消其享受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科研单位的资格。
四、认定的条件和要求: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机构及其创办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三)国有或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人民团体创办的独立核算科研机构;
(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
(五)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并进行推广应用;
(六)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七)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贸易活动的科技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单位总人数的50%以上;
(八)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贸易活动和技术性收入,年技术性收入占单位年总收入50%以上。
(九)申请认定的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1.《自治区享受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申请登记表 》(附件2);
2.自治区或地州(市)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文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4.《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7.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和技术性收入的证明材料;
8.单位工作基本情况和科技人员、科研条件等的介绍材料及证明材料。
对符合条件要求的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与自治区税务局将确认其为享受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各地、州、市科技局和兵团科技局接到本通知后抓紧时间组织好本地区的复核和认定申报工作,于2007年3月1日前将《自治区享受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资格复核表》、《自治区享受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申请登记表》及其相关材料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与民营科技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号附7号(830011)
联 系 人:张晶 郑伟 赵鹏 陈勇
联系电话:0991-3680701 0991-3680751 0991-3839274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地税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