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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3-5章)
  点击率:[2439]  发布时间:[2008/12/25]  双击滚屏查看
第三章技术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下列合同: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 , 是指一方当事人 ( 让与方 ) 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 ,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 ( 让与方 ) 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 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 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 ) 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 ( 让与方 ) 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 ,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二)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 , 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 , 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九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 , 当事人 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 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 , 不予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 其标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 可以提示当事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第三十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 ,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具有实用性;
(四)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 , 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 ,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其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 ( 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 ),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 , 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前款合同标的符合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 , 可由当事人补正后 , 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 其合同标的仅为高 新技术产品交易 , 不包含技术转让成份的 , 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 性说明材料 , 也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
 
第四章 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十三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 ( 受托方 ) 为另一 方 ( 委托方 ) 就特定技术项白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二)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三)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
(二)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三)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要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的可行性分析;
(四)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
(五)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
(六)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
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
(七)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八)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九)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项目。
前款项目中涉及新的技术成果研究开发或现有技术成果转让的,可根据其技术内容的比重确定合同性质,分别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其标的为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技术分析论证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但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独立成立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七条 就解决特定技术项目提出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服务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符合技术 服务合同条件的,可退回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八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社会发展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
(二)就殉买设备、仪器二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第五章 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十九条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 ( 受托方 ) 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 ( 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条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二)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 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四)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四十一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且该专业 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 ,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产品设计服务 , 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
(二)工艺服务 , 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 , 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 ;
(三)测试分析服务 , 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 分析 , 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 , 以及其他 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
(四)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 , 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 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 , 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 (CAD )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 (CIMS) 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等;
(五)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
(六)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七)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 , 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 , 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
(八)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
( 九 ) 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
(十)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
(十一)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前款各项属于当事人一般臼常经营业务范围的 , 不应认定为 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十二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
(一)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 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 , 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
(二)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 ;
(三)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 ;
(四)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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