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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发布
  点击率:[2461]  发布时间:[2013/11/16]  双击滚屏查看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 号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4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长: 伊力哈木.沙比尔 

2013年11月7日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四个等级。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具体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3年。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具体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已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三)运用科学技术解决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重大现实问题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授奖等级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发明项目类: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并在实践中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可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首创,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并在实践中已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可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首创,或填补自治区空白,并在实践中已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可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并在实践中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难度较大、有较大创新,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可评为二等奖;

  技术上有一定难度、有所创新,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先进水平,科技成果得到转化,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三)推广应用项目类:

  推广应用国内先进科技成果,并有重大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原有成果水平,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推广应用自治区领先水平科技成果,并有较大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原有成果水平,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推广应用自治区先进水平科技成果,并有一定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原有成果水平,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类: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在实践中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推动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的科技进步有重大意义,可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领先水平,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推动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的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可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先进水平,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推动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的科技进步有一定意义,可评为三等奖。

  (五)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技术、学术上有重大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到广泛应用,并在实践中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可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学术上有较大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在较大范围内应用,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可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学术上有一定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先进水平,在一定范围内应用,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已获得国家、自治区及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 名,奖项可以空缺。奖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其中20万元奖给特等奖获奖者。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奖金额分别为人民币8万元、4 万元、2 万元。其中一等奖不超过每年授奖项目总数的20%,各奖项可以空缺。

  单项奖获奖人数实行限额。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科技预算,专项列支。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标准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于评审工作开始60 日前,向社会公告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中央、自治区驻乌单位;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四)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六条推荐单位对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等级和奖励人选,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7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均可在公告期限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公告期限内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符合评审条件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应当对专业评审组初评意见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奖励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7日。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异议处理情况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报告,提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二十条公告期结束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奖励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推荐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

  第二十三条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的人员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发现或者其他科技成果,以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推荐单位或者个人以及科技成果应用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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